中共五中全會通過全面從嚴治黨決定:堅決打擊利用加密貨幣、區塊鏈與跨境資金的腐敗行為

中國共產黨二十屆五中全會 10 月 29 日通過的全面從嚴治黨《決定》,11 月 1 日由新華社公布全文,文件要求堅決打擊利用網路、加密貨幣、跨境資金與區塊鏈實施的腐敗行為。這是規範黨員與幹部的黨內文件,並沒有新增一般民眾的交易規定;對與中國大陸有資金往來的華語讀者來說,值得留意的是「代持」與跨境轉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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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證時間:2026-11-04 13:50(台北時間)

BACKGROUND / 背景

發生什麼事:反腐段落點名加密貨幣與區塊鏈

依人民日報 11 月 2 日頭版刊登的《決定》全文,這份文件的正式名稱是《中共中央關於持之以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一節,文件要求深挖細查預期收益、約定代持、「白手套」、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並堅決打擊利用網路、加密貨幣、跨境資金、區塊鏈等實施的腐敗行為。

文件也提到加大跨境腐敗案件查辦力度,並推進公權力大數據監督平台建設。加密貨幣在全文只出現這 1 處,文件沒有提出新的交易禁令或執行時間表。

中共五中全會全面從嚴治黨決定重點:10/29 通過、11/01 公布,點名加密貨幣與區塊鏈腐敗
《決定》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重點(查證至台北時間 11/04 13:50)。熊老爹的加密生活原創整理,依人民日報刊登的決定全文與中國政府網公開文件繪製。

IMPACT / 影響

影響:約束對象是黨員幹部,民眾規則仍是 2021 年通知

這份《決定》規範的是黨員與幹部的紀律。中國大陸一般民眾面對的規則,仍是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門 2021 年 9 月聯合發布的通知:加密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交易所透過網路向中國大陸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香港 01 的解讀指出,加密貨幣、區塊鏈與跨境資金容易被用來轉移與隱匿贓款,資金流向難以追溯,因此被列為打擊重點。中國大陸法院處理涉案比特幣(Bitcoin, BTC)的實例,見錢志敏案 6.18 萬枚比特幣沒收申請。

FOR TAIWAN / 華語讀者

對台灣讀者有什麼影響、要注意什麼:別替人代持,跨境往來留紀錄

第一,這是中國大陸的黨內文件,不會改變台灣、香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法規。

第二,文件點名的「約定代持」「白手套」,指的是由他人出面替當事人持有資產或經手利益。有人請你代為持有加密貨幣、出借交易所帳戶或錢包,或替來源說不清楚的資金換匯時,最好直接拒絕,以免被捲入對方的案件。人頭帳戶的常見話術整理在加密貨幣詐騙防範指南。

第三,與中國大陸親友或客戶有加密貨幣往來的人,大額轉帳前先確認對方身分與資金來源,並保留對話與交易紀錄。各地反洗錢監理的整體方向,可對照FATF 虛擬資產專項檢視。

WHAT NEXT / 後續

接下來觀察:紀檢監察機關的執行細則與個案

接下來可觀察 3 件事:中共中央紀委與國家監委是否發布具體執行規定、後續公布的貪腐案件是否點名加密貨幣或區塊鏈,以及中國大陸對加密貨幣相關業務的限制有無調整。相關進度會在每日新聞的監管與資安動態持續更新。

FAQ /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中共五中全會的《決定》對加密貨幣說了什麼?

文件要求堅決打擊利用網路、加密貨幣、跨境資金、區塊鏈等實施的腐敗行為,並深挖細查約定代持、白手套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這份決定是新的加密貨幣交易禁令嗎?

不是。這是規範黨員與幹部的黨內治理文件,沒有新增交易禁令或時間表。中國大陸民眾面對的仍是 2021 年的部門通知,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台灣讀者需要注意什麼?

這份文件不會改變台灣的法規。需要留意的是不要替他人代持加密貨幣、出借帳戶或錢包;與中國大陸有資金往來時,先確認對方身分與資金來源並保留紀錄。

DISCLOSURE / 聲明

風險聲明與利益揭露

風險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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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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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1. 人民日報(2026-11-02 第 1 版):中共中央關於持之以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新華社北京 11 月 1 日電)決定全文:2026-10-29 中共二十屆五中全會通過;要求深挖細查預期收益、約定代持、「白手套」、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堅決打擊利用互聯網、加密貨幣(原文為中國官方用語)、跨境資金、區塊鏈等實施的腐敗行為;加大跨境腐敗案件查辦力度;深化數字紀檢監察體系建設、推進公權力大數據監督平台建設。
  2. 香港 01(2026-11-03):解讀五中全會|《決議》九大看點 紀監委權力加大強化獨立解讀:將官員資產納入審查,加密貨幣、區塊鏈等腐敗成打擊重點;這類工具為贓款轉移隱匿提供管道、資金鏈路溯源困難。
  3. 中國政府網: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通知(銀發〔2021〕237 號,成文日期 2021-09-15)加密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交易所透過網路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發文機關含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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